生物医药与化学工程学院
 首页  学院概况  党建工作  审核评估  教学工作  学科科研  产学基地  学团风采  创新创业  招生就业  下载中心 
就业信息
考研信息
就业信息
就业基地
校友风采
就业信息
您的位置: 首页>招生就业>就业信息>正文
辽宁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12年高职高专应届毕业生升入本科学校继续学习工作的通知
2012-03-13 00:00 佚名  药化学院

省内有关高等学校:

根据《教育部关于推进中等和高等职业教育协调发展的指导意见》(教职成【2011】9号)精神,大力拓宽我省职业教育学生升学渠道,搭建人才培养立交桥,为辽宁老工业基地全面振兴培养应用型、高技能人才。经研究,2012年我省将继续开展应届高职高专合格毕业生通过考试选拔升入本科学校继续学习试点工作(以下简称专升本),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招生学校和招生专业

2012年我省高职高专应届毕业生升入本科学校继续学习的招生学校及招生专业见《2012年辽宁省高职毕业生推荐本科学校继续学习招生学校及招生专业一览表》(附件1)。

二、招生对象

1.凡列入国家招生计划并参加全国普通高校统一招生考试的专科层次应届合格毕业生,和参加我省组织的中职升高职统一招生考试的应届合格毕业生,均可按招生学校要求及专业相近的报考原则进行报名。

2.参加教育部组织的国家示范性高职院校单独招生改革试点的考生,毕业时可对口参加当年我省所组织的专升本考试。

3.2012年继续在铁岭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和朝阳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办学点对具有辽西北五市(朝阳、铁岭、阜新、锦州、葫芦岛)户籍的高职高专毕业生进行定向招生试点。

4.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普通高职(专科)毕业生服义务兵役退役和“下基层”服务期满后接受本科教育招生工作的通知》(教育厅【2009】6号)精神,2012 年起,我省本科高校定向招收我省范围内,具有普通高职(专科)学历,已服义务兵役的退役士兵,其专升本招生计划实施单列。

5.参加我省组织开展的春季招生试点、订单式培养、紧缺人才培养、一村一名大学生等单独招生改革试点的考生,毕业时不能参加当年我省组织的专升本考试。

三、推荐和考试

1.生源学校在学生自愿报名前提下,按照《2012年辽宁省高职毕业生推荐本科学校继续学习招生学校及招生专业一览表》(附件1),向招生学校推荐德、智、体全面发展的合格应届毕业生参加考试。

2.被推荐的考生到所报考的本科院校(第一志愿)参加全省统一组织的统考科目和专业综合课考试。

3.全省统考科目为:外语、计算机、专业综合课(体育类的考生统考科目为计算机、学校体育学和专业综合课)。外语、计算机、学校体育学的考试科目按省教育厅制定的《辽宁省2012年高职高专毕业生升入本科继续学习共同课考试大纲》(附件2),由省招考办组织命题和考试。

4.招生学校参照高职高专毕业生在校学习课程情况,确定专业综合课考试科目。招生学校负责制定专业综合课考试大纲(包括技能课考试大纲),组织专业综合课的考试和评卷工作。

5.外语、计算机、学校体育学试卷满分各为150分;专业综合课考试满分为300分(理论测试200分,职业技能测试100分),总分满分为600分。

四、填报志愿及录取办法

1.报名、填报志愿、考务、录取等各项工作操作办法由省招考委制定,并统一组织实施。

2.录取办法:首先按省招考办组织命题的统考考试总成绩划定相应录取资格分数线,再由招生学校在达到录取资格分数线的考生中,根据各科考试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录取。

3.录取名单由省招考办审批,学校发录取通知书。

五、有关要求

1.招生学校在“专升本”学生入学前,必须对其取得的专科毕业证书进行核查,没有应届专科毕业证书的,取消其录取资格。

2.对“专升本”学生应单独编班,不能插入原学校其它本科班学习。

3.招生学校要根据学生在高职阶段的学习情况,按照应用型人才的培养目标,制定专门的人才培养方案和教学计划。

4.招生学校要注意加强实践教学工作,为“专升本”学生配备相应的实验、实训场所和设备设施,以保证学生实践能力的培养和培训。

5.招生学校要配备专门的师资队伍,为“专升本”各专业学生授课,并组织教师进行专门的职业教育理论和实践教学学习,确保专升本学生达到复合型、应用型人才的培养目标。

六、学籍学历管理及待遇

1.高职毕业生进入本科院校继续学习后,按本科院校学生的学籍和毕业证书管理办法进行管理。

2.毕业后,颁发所在本科高等学校毕业证书。根据《教育部关于当前加强高等学校学历证书规范管理的通知》(教学【2002】15号)要求,学校颁发毕业证书内容填写“在我校××专业专科起点本科学习”,学习起止时间按入本科实际时间填写。

3.学习期满且成绩合格的学生,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及有关规定申请授予相应的学士学位。

4.学生毕业时,执行国家本科毕业生的有关就业政策。

七、收费标准

高职毕业生升入本科院校继续学习的收费标准,按省物价局、财政厅、教育厅核定的标准执行。

关闭窗口
 
访问量人数:

生物医药与化学工程学院 Copyright 2011-2015 , All Rights Reserved. 

地址:辽宁省本溪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香槐路176号 邮编:117004